把我 真的惹火 後果請自行負責 其實我也不知道自己可以這麼兇
7 月25 日簽的買賣合約 還有什麼履保合約保證 現在已經超過履約日期了
最遲履約日是 9月 20日 但對方和仲介都遲遲沒動作 原因是要等我的房客搬走才交尾款
但合約內容明明白紙黑字寫明 交屋後房客支付房租給買方 可依先前租約住到12月底
我的房客不想為難我 也已經搬得差不多了 對方要求的我們都盡快做到了
只有我這傻傻 付 4趴 仲介費的阿呆要求的 沒人理我
忽然想到一句話 "如果你讓別人糟蹋你的尊嚴 那是你自己容許的 "
老 姊姊我 開始復仇了 我生氣了 這時我才真正把我的合約書拿起來詳讀
我發現 台灣人簽合約是一回事 沒什麼把它放在眼裡 合約真的是簽心酸的
第八條 違約處罰 解除契約
賣方書面通知限期催告(7個工作天) 賣方得解除合約並沒收買方以繳價金
買賣標的也任憑賣方處理 買方不得有異議
我心想 難道 天父要對我這麼好 不用賣房子 直接賺到98萬 那對方慢慢來是對的
我真是錯怪他們了 人家怎麼會是在刁難我呢 ? 礙 對方是自作聰明 踢到鐵板了
前天銀行打電話給我 我的房屋貸款扣不到錢了 才知對方連貸償的動作都還沒做
今天就在趕進度了 代書 履保 仲介 都勸我要圓滿 圓滿個屁臘
本來就不想賣對方 被仲介說出價有過底價非賣不可 還逼著老人家臨時搬家
讓我很過意不去 不知為何 一提起這件事 我都越說越氣
這次我還要自己吃吃虧就算了嗎 ? 還是花點時間 到法院學點功課